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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普法丨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部分:基本要求(节选)

网警普法丨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部分:基本要求(节选)

为规范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节选)普及如下:

一、总体原则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网络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平台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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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6 14: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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